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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學副校長張翼違法經營商業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8-09

國立交通大學(下稱交大)副校長張翼前於擔任該校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期間,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9)日上午以12票對0票,全數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提案,彈劾張翼,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交大教授張翼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兼任交大研發長,係相當簡任第12職等之公務員。然而,張翼自79年12月27日起,即擔任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自99年5月27日起,另擔任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至104年5月8日始同時辭去各該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而分別於104年5月14日及22日完成解任登記。張翼於擔任交大研發長期間,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張翼於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期間,雖無領取相關薪酬,仍有出席漢威光電董事會及簽署趨勢照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之情事,核屬實際參與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