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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離婚後居留制度極不合理 監察院促內政部及移民署推動修法並採取補救

  • 日期:105-06-02

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發現,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受暴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之多,問題相當嚴重,但是現行法規卻讓受暴的外籍配偶離婚後能否繼續居留的條件,決定在「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而不是以「受暴的外籍配偶本人」作為保護的對象,致使外籍配偶當面臨到家暴時,若無未成年子女,只能隱忍受虐,不敢離婚,否則將失去居留權,凸顯現行法規不足以保障外籍配偶免於遭受家暴的危害,亟待內政部參照國外作法增訂防家暴條款。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日通過監委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推動修法工作,並積極研擬補救措施。
監委指出,隨著全球化浪潮、區域經濟崛起,跨國性的人口移動已成為不可抵擋的趨勢,我國也不例外,同樣出現人口遷移的潮流,根據內政部統計,104年底我國外僑居留人數已達63萬7,843人。我國在這波國際移民遷移潮流中,除外籍勞工的引進外,即是跨國婚姻中東南亞籍配偶的增加,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的統計,截至104年12月底外籍配偶總人數已達165,902人,其中東南亞籍配偶有149,213人,將近占9成之多。若再加上外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數,臺灣新移民家庭的人數相當可觀,足見我國已逐漸轉型為多元文化的移民社會,亟需採取更多元包容的政策,在維護基本人權、國家經濟發展政策與國家安全之下,規劃合理的移民法令。
監委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在未修法之前,外籍配偶若與我國人離婚,依法是不得繼續在臺居留,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該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放寬離婚後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可繼續在臺居留,但是許多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備受刁難,甚至付出了高昂的金錢代價,苦不堪言。縱然離婚後的外籍配偶好不容易取得子女的監護權或因為有未成年子女,能夠繼續留在臺灣,但是在孩子成年時,若還未歸化我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就得離境,被迫與子女分離,極不合理,目前已開始有具體案例發生,未來勢必會逐漸增加。內政部及移民署應正視上述問題,持續推動修法工作並採取補救措施,以符合人倫與正義。
本案調查報告重點如下:
一、 依現行法規,外籍配偶於離婚後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雖可繼續在臺居留,但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在過程中也備受刁難,甚至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滿腹辛酸,內政部自應正視此問題,持續推動修法工作,以符合人倫與正義。
二、 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受暴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之多,凸顯外籍配偶家庭暴力問題嚴重,但遭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如要離婚,依法必須在臺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才能繼續居留,否則將失去居留權,致使外籍配偶隱忍受虐,其中悲苦心酸不言可喻,內政部自應正視此問題,參照國外在移民法規中增訂防家暴條款,使外籍配偶免於家暴的危害。
三、 依現行法規,離婚後在臺繼續居留的外籍配偶於子女成年時,若尚未歸化我國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即會面臨到必須離境而被迫與子女分離的處境,違反兩公約所稱「家庭團聚權」的基本權利,目前已有具體案例發生。內政部移民署雖以個案方式解決,但截至104年12月底止,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未成年子女而獲准繼續居留人數計有1,031人,其中近9成迄未辦理歸化或永久居留,可預見未來類此案例勢必逐漸增加,移民署除應加強法令宣導外,並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長久合法在臺居留的單親外籍配偶獲得穩定的身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