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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市長葉竹林違法兼任獨資商號負責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3-18

澎湖縣馬公市市長葉竹林於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任獨資商號負責人,監察院1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彈劾葉竹林,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葉竹林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市長迄今,惟其於就職當日至104年4月16日兼任尚德行負責人,至104年4月17日才申請歇業,兼職期間3個月又23天。
監察院調查發現,尚德行係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且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故不須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提供之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資料,尚德行103年12月至104年4月均有查定銷售額。葉竹林自94年至103年間,有4個年度漏報尚德行的營利所得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另6個年度有申報尚德行的營利所得,則葉竹林稱「已遺忘該行仍續存在」,實難令人信服。又其辯稱,當初擔任議員到現在任市長,都是議會的人幫其報稅,其被國稅局通知要補稅,想說補繳稅的金額也沒有很多,就馬上去補稅了,所以也沒有去注意云云。惟縱由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資料,仍應詳加檢視。且尚德行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葉竹林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多年來並未向稽徵機關提出異議,其辯詞尚難採信,另葉市長當時雖出具馬公市重光里里長陳天成之證明書,該內容也難以採信。
監委表示,葉竹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