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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汰弱留強」政策 影響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工作權益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9-10

新竹市政府實施「汰弱留強」政策,104年2月底對95位臨時人員通知不予續聘僱,再加簽契約,影響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工作權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糾正新竹市政府。
監委指出,本案調查發現,新竹市政府與全體約聘僱人員簽訂兩個月短期聘僱契約,並非「業務預定完成期限」,與人事法制不合;此外,不續聘僱標準未公開透明,且「汰弱留強」用詞有損未獲續聘僱者尊嚴,顯有不當。
監委指出,該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適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原因,以利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保障其權益。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新竹市政府於104年2月25日發出臨時人員不續僱書函,再與臨時人員加簽104年3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1個月的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1條及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5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規定。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另外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5條及第46條也有相同規定。
二、 新竹市政府於104年度與臨時人員簽訂3次僱用契約,期間如下:
僱用次別 104年度僱用期間
第1次 1月1日至2月28日
第2次 3月1日至3月31日
第3次 4月1日至12月31日
(資料來源:本調查整理)
三、 據陳情人指出,新竹市政府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是先給不續僱通知,再加簽1個月的契約,明顯帶頭違法。經勞動部104年7月20日回覆監察院:勞動契約個案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未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