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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昆明艦失火案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 日期:100-05-19

海軍昆明艦長期疏於維護,99年11月1日發生主機滑油滲漏失火,艦方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處理,事後又未提供保存相關資料,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0年5月19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葛永光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4項缺失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海軍昆明艦輪機部門長期疏於維護,發生主機渦輪增壓機滑油管夾橡膠硬化,滲漏滑油失火之二級海事事件,違失明顯。
二、輪機長為輪機部門負責人,所屬輪機室值更官、值更軍士,每四小時交更時,均應列印警報資訊處理器資料並簽署。海軍於失火後,未能提供警報資訊處理器所列印之資訊,還原事件過程,顯有重大違失。
三、海軍昆明艦輪機長林興義於直昇機落艦時,應依規定在輪控中心擔任指揮,但實際上卻在「住艙」,顯有違失。
四、昆明艦輪機長林興義、輪機官倪可倫及油機上士廖潮慶,未依規定就位,於第一時間掌握災情,喪失處理先機,足證該艦管理鬆散,艦長李豫平監督不周。
監察院已於100年5月5日先行就本案彈劾艦長李豫平、輪機長林興義,並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