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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鑫公司詐取臺酒公司6千餘萬元 肇致國庫損失 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9-07-07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遭華鑫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理誼有限公司,詐騙菸酒6千餘萬元,臺酒公司在訂價政策、資訊系統、懲處機制、規章訂定、財務報導,以及財務管理等都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99年7月7日通過馬委員秀如提案,糾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提案監委馬秀如表示,華鑫實質負責人李強於97年4月及10月二次分別將面額2萬及1萬元之定存單變造為3千萬元,再以其作為擔保品,向臺酒賒購。隨後又使用詐術,二次欺騙營業所主任得手。從95年12月到98年1月臺酒共六次放寬該公司之賒欠辦法,便利客戶賒購,華鑫則利用此機會及因定存單而取得之賒購額度,延長付款期限,分別向不同營業處進貨,擴大賒欠金額。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酒訂價政策既容許價格差異,對低價取得商品客戶之放盤或其他擾亂市序行為未嚴加控管,後續追蹤不力,徒然損傷公司本身行銷單位之競爭能力,核有未當。
二、臺酒資訊系統之建置未臻完善,人員之操作亦有缺失,管理階層缺乏可靠、及時資訊,功能發揮受限,核有欠當。
三、對華鑫之審核及監督未能善盡其責,臺酒未將板橋營業處、總公司行銷部門及資訊部門納入懲處之評估對象,考量層面欠周全,有欠妥當。
四、臺酒同意客戶得以欠缺財務實力之業務往來公司為其付款擔保人,致公司保證權益難落實;另規定由營業單位負責確認付款履約擔保品或保證憑證之真實性,令營業單位兼球員與裁判,判斷難落實,嗣後復雖增列擔保及函證之規定,惟未慮及評估控制之成本;營業單位作業規範有關客戶卡之規定有欠明確,95年12月15日之後,98年1月6日之前,6次修正接受票據注意事項,方向均屬放寬,均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