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土地銀行對所屬事業機構轉投資之台灣金聯公司疏於監督管理 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99-07-07

財政部對所持股公民營事業機構轉投資之台灣金聯公司,長期疏於管理,派任股權代表後,未能確實掌握公司營運狀況,也未嚴予督促股權代表改善缺失;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公股代表權責及其薪酬支領,疏於管理,以致台灣金聯營運失序,未能確保公帑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7月7日通過監委趙榮耀、葛永光提案,糾正財政部、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財政部對其持股公民營事業機構轉投資之台灣金聯公司,長期疏於管理,派任股權代表後,又未能確實掌握公司之營運狀況,亦未嚴予股權代表改善缺失,顯未善盡監督職責。
二、土銀疏於管理公股之職責及薪酬支領,肇致公司營運失序且未能確保公帑權益;復未建立完備之監督機制,對公司重大事項渾然不知,核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