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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裝瓦斯管理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內政部

  • 日期:99-07-07

經濟部未依規定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桶裝瓦斯之運輸費及差價;內政部消防署也未能有效掌握老舊鋼瓶在外流通數,任令逾期違規鋼瓶四處流散,形成民眾安全隱憂,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99年7月7日通過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經濟部、內政部消防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經濟部未依規定補助山地鄉液化石油氣運輸費用及差價,或縮小離島地區之差價,造成山地鄉及離島地區桶裝瓦斯平均零售價,較本島一般地區高,顯有違失。
二、經濟部、行政院消保會抽查各地區瓦斯行桶裝瓦斯重量,96至98年重量不足之比例達65.3%、35.9%及23.3%,比例明顯偏高,顯示業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極為普遍,主管機關迄未能導正,顯有怠失。
三、內政部消防署迄未能有效掌握老舊鋼瓶在外流通數,每年查獲違規逾期鋼瓶僅數百件次,不成比例。
四、內政部消防署專案小組抽查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瓦斯行、儲存場所及檢驗場違規情形(如超量儲存、逾期容器、消防設備或非法儲存等),不合格比率,明顯高於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抽查,顯見消防署督導地方消防機關執行檢查業務不力,核屬不當。
五、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量不得超過128公斤,但因缺乏配套,致違規使用倉庫、工寮等場所,非法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或以流動瓦斯鋼瓶車規避檢查,形成潛在公共危險,容有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