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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供應天然氣涉嫌圖利廠商 監察院彈劾前總經理潘文炎等3人

  • 日期:99-07-06

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潘文炎等相關官員,於90年8月辦理新宇能源開發公司天然氣簽約案,違反經濟部天然氣價格規定標準,逕自同意新宇公司改採優惠天然氣價,且於該公司積欠天然氣款,也未依約積極催繳,造成中油高達7億多元的損失,監察院99年7月6日審查通過陳永祥、高鳳仙委員提案,彈劾潘文炎、李正明及廖惠貞,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李正明當年任職中油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94年7月屆齡退休;廖惠貞曾任職中油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兩人都經手簽約事宜。
彈劾案文指出,新宇公司採購中油天然氣案,共有4大缺失:
一、潘文炎、李正明及廖惠貞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規定,蓄意訂定附約,修改88年原合約,逕自以合約總量(非實際購氣量)作為改採優惠天然氣價的依據,明知新宇公司92年以前的合約量及實際購氣量,均無法達到適用優惠氣價之標準,卻准許新宇公司自附約簽約日90年8月28日起改採優惠天然氣價,造成中油公司3億8,820萬餘元之重大差價損失。
二、新宇公司於90年8月28日附約簽定前,當月即有未依約繳清購氣款,被中油公司催繳。潘文炎等3人卻未依規定對新宇公司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違反正常行政作業程序,致新宇公司積欠氣款3億3,345萬餘元,造成中油公司合計達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且求償無門。
三、潘文炎、李正明及廖惠貞於新宇公司積欠氣款攀升時,卻未依約積極催繳、停止供氣或終止合約。
四、經濟部曾3次指示迅速妥處本案,潘文炎等3人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未照辦;且新宇公司未實質進行竹科二廠興建時,也未要求修約改行計價及追討差價,造成中油公司損失逐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