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消極處理校園性侵 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及上安國小

  • 日期:99-06-18

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刑19年半的臺中市上安國小謝姓教師涉嫌性侵男學童案,事件發生,上安國小未依規定即時通報,臺中市政府也未積極處理,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9年6月18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出糾正臺中市政府及上安國小。
糾正案文指出,性侵學童案學校處理失當,涉有4大違失:
一、知悉謝姓教師涉嫌對男童多次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卻未依法令規定通報,媒體披露後才通報,已逾通報期限10日以上,且故意將性侵害甲級事件通報為「脫褲子等不雅行為」之性騷擾丙級事件,有嚴重違失。
二、未要求謝姓教師繳交犯案時拍攝的照片及錄影檔案,居中協調卻欲撕掉載有謝師坦承較完整及嚴重犯行的悔過書,不利犯罪證據的保存及取得。
三、未替被害學生及家長製作申訴書面紀錄,於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時,阻隔性平會調查小組與受害學生及家長見面的機會,影響被害學生及家長陳述及請求調查證據的權利。
四、謝姓教師一再利用午休、上課時間,強制猥褻男學生,凸顯未落實巡堂,校園安全管理嚴重疏失。
  
糾正案文指出,該府教育處督學雖已查獲本案,但未依規定積極處理及究責,教育處也未審酌上安國小前校長的過犯行為影響程度及衍生後果嚴重性,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