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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竹竿性侵女童案偵辦13年繳白卷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法務部、臺中市警局、臺中地檢署

  • 日期:99-06-09

發生於民國85年12月的台中旱溪竹竿性侵女童案,經歷13年的訴訟暨7次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今年1月21日判決確定,被告謝振茂於三審無罪定讞,真兇迄今逍遙法外,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6月9日,通過監委高鳳仙、趙昌平提出糾正內政部、法務部、臺中市警察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偵辦違失包括:
一、臺中市警察局明知本案為重大刑案,卻僅派1名員警到場處理,且該員警未依規定即時封鎖維護刑案現場及蒐集保全證據,有重大疏失。
二、臺中市警察局辦理案件未依法製作搜索、扣押、勘驗等紀錄,也未積極調查相關證人及證物,違失明確。
三、臺中市警察局對被告謝振茂,實施逮捕、指認、採證及移送證物等相關偵查作為,均有重大違失。
四、臺中地檢署偵辦本案,未對現場勘驗、提示相關證據、對被告抗辯遭刑求未依法調查,即草率起訴,有嚴重違失。
五、法務部及內政部對本案檢警偵查違失作為督導不周,後續偵辦態度不積極,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