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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腦彩色液晶顯示器共同供應契約之底價核定失真 監察院糾正臺灣銀行

  • 日期:99-06-09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對彩色液晶顯示器之底價核定嚴重失真,決標後又未及時瞭解市場行情變化;98年部分案件的新舊合約未能順利銜接,影響機關使用之便利性及設置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宗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99年6月9日通過監委馬秀如、馬以工、李復甸提案,糾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銀辦理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彩色液晶顯示器之底價核定過程草率,漏未訪查當時市場行情,僅憑廠商提供之報價資料及過去2期之決標結果,資訊掌握嚴重失真,顯有違失。
二、 彩色液晶顯示器之市場價格變動幅度較鉅,臺銀未留存相關查價紀錄佐證,引致爭議,對市場行情之變化未能及時瞭解因應,顯有未當。
三、 臺銀採購部回覆基層客戶之反映,內容使用反諷語氣,且該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毛利率甚高,服務卻缺乏同理心,臺銀應督促檢討改進。
四、 臺銀98年辦理共同供應契約,部分案件之新舊合約未能順利銜接,影響機關使用之便利性及設置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宗旨,應予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