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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綠園生態文化藝術休閒園區BOT案有疏失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

  • 日期:99-06-02

內政部營建署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關山生態文化藝術休閒園區BOT案」,未於招商文件中明示建蔽率,綠覆率規定也不符,導致核定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不符規定,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6月2日,通過監委趙榮耀提出糾正內政部。
關山園區BOT案91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94年選出佳年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墾管處議約發現,該公司所提投資計畫書之「文化藝術園區」建蔽率不合墾丁國家公園計畫5%規定,欲與該公司解約,因而與佳年公司發生解約紛爭。
提案監委調查後,發現本案兩大違失:
一、內政部營建署及墾管處分別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主管建築機關,明知「關山園區BOT案」為「關山綠園生態休閒園區」與「墾丁藝術村」兩案整併,且二基地間相隔10米道路(161號鄉道),在招商文件的規劃開發原則未明確揭示建蔽率,綠覆率的規定也與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決議不符,均有疏失。
二、墾管處所成立的工作小組成員因無建管人員參與,致未能先審查投資計畫書是否符合規定;營建署及墾管處均係甄審委員,甄審時也未要求投標廠商檢討建蔽率、綠覆率、容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高度限制等,即逕予評選,迄至議約階段,才察覺最優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不符規定,也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