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味丹公司停工損失補償案 監察院糾正台中縣政府

  • 日期:99-06-02

台中縣沙鹿鎮公所辦理道路用地取得,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變電站拆遷停電,造成停工,要求賠償損失,台中縣政府將補償費發放推諉沙鹿鎮公所自行查處,且漠視法院判決,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6月2日,通過監委劉興善提出糾正台中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味丹公司之停工損失補償應依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補償,但沙鹿鎮公所竟違背確定判決意旨,另委託學術單位查估,並據以核發鉅額補償費5千萬餘元,其決策與訴訟過程,有公務員圖利特定財團之嫌;應訟時未延請律師,也未上訴,顯有違失。
監委劉興善、林鉅鋃已於99年5月4日,針對本案提案彈劾台中縣沙鹿鎮公所鎮長蘇麗華、主任秘書劉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