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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監察院提出妥適使用戒具調查報告

  • 日期:99-05-12

警方偵辦案件,動輒施以警銬、腳鐐等戒具,涉有逾越法令及侵害人權之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委員會,99年5月12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洪德旋提出使用戒具不得侵害人權調查報告,要求相關單位檢討改善。
  
李復甸、洪德旋委員於調查報告提出,在兼顧人權下,妥適使用戒具的4項具體建議:
一、使用戒具,確實有其必要性及安全性之需求,惟不得成為處罰之工具或器械。
二、使用戒具允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以為執法人員之依循,並對運用戒具之時機、方式及期限等範疇,妥為規範,以為憑藉。
三、戒具相關之法令龐雜紊亂、規範各有不同,文字尚且不一,允宜全面檢討整併,方為正辦。
四、我國重視人權之保障,自當針對監獄行刑法暨同法施行細則所規定腳鐐及聯鎖重量之區分予以去除,並將戒具之種類,依需要研究增加「拘束衣」一項,另應就使用兩種以上戒具,亦即使用多重戒具之範疇,予以特別規範,作為司法、獄政進步之象徵表現。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腳鐐及聯鎖之重量以二公斤為限,如有必要,得加至三公斤,但少年各以一公斤為限,如有必要,得加至二公斤;手梏不得超過半公斤。此一腳鐐及聯鎖規定有不同重量之區別,對於收容人顯屬懲罰之處分,實為人權落後之象徵,自有違反人權之事實,允宜移除該項不合理規定,始符國家進步之需求。
調查報告除函請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等部會檢討改善外,尚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參酌研擬相關策略,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