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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積極處理竹南鎮 農會理事資疑義案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

  • 日期:99-05-05

苗栗縣政府未能積極有效處理竹南鎮農會理事陳起彬之農會理事資格疑義案,拖延時日,任由地方紛爭久懸不決,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99年5月5日通過監委陳永祥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98年2月26日竹南農會第16屆理事改選,林炳煌當選理事,陳起彬當選候補理事。同年月27日,林炳煌遭檢舉所持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同年3月4日陳起彬亦遭檢舉所持有之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及土地持有不滿6個月,故2人皆不符相關資格規定。林炳煌因未於期限內補送證明文件,竹南農會依法撤銷林炳煌登記及理事當選資格,陳起彬並提供另筆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土地,經專案小組複審後認定符合登記資格,而遞補為理事。
  糾正案文指出,陳起彬所提供之獅潭鄉土地登記日期為98年3月5日,係在理監事選舉登記截止之後,並不符合農會法規定,應撤銷其登記與當選資格,苗栗縣政府迄未撤銷陳起彬理事當選資格,任由地方紛爭久懸不決,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