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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核准涉及弊案聘雇人員優惠退離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 日期:99-04-22

國防部所屬機關對涉及採購弊案或意圖侵占的聘雇人員,未依勞動基準法及聘雇人員工作規則規定終止契約,反而准許辦理優惠退離,顯有違失。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99年4日22日通過監委趙昌平所提糾正國防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聯合後勤學校衛勤分部雇員詹薇薇於93年間因涉嫌意圖侵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判有期徒刑4個月,後勤司令部與學校竟同意詹女申退而未究責。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聘用人員曾雙銘、王漢能2人,因涉及採購弊案,於96年11月27日遭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檢察署傳訊,同年月30日申請優退,該院也於97年1月1日同意優惠資遣。中科院聘用企劃員陳淑芬,88年間涉嫌連續協助該院前院長陳友武等人貪污,臺北地院於95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該院隨即准於96年1月1日辦理優退,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聘雇人員優惠退離措施實施期間,原為92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期6個月。然國防部不斷延長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使全案之實施期間由6個月延至65個月,且該期間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聘雇人員除法定給與外,尚得支領6個月慰助金及1個月預告工資,相較其他機關聘雇人員顯有不公。此外,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對涉嫌貪污及採購弊案之聘雇人員,均核予優惠資遣,國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審核權責,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