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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三度展延工期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查明責任

  • 日期:99-04-09

引發朝野爭議的核四發電廠停建、復建風波,外界質疑延期三次工期,大量追加預算,期盼監察院能發揮職權,導正錯誤政策;監察院於99年4月9日發布聲明指出,本院在行政院民國89年10月27日宣布停止興建核四時,即提出糾正案,要求檢討改進;目前全案仍持續關注,並未結案,監察院將適時依實際情形,行使職權。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最近函文,同意核四廠第3度展延工期29個月。本院立即要求行政院說明展延工期原因,並查明其中是否有掩飾人員疏失責任。顯見本院仍持續作為中。
除此以外,前行政院長張俊雄於89年10月27日,宣布停止興建核四廠後,前監委黃勤鎮、李友吉、林時機、張德銘、李伸一立即組專案小組調查,經調查後,發現確有明顯違失,於當年提出糾正案,指出「經濟部未經核四廠法定預算執行單位台電公司依規定作成檢討報告,即率而主動建議行政院停建核四廠;行政院不顧其程序之瑕疵即遽而作成停建核四廠之決議,且未踐行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法定程序,逕自宣布停建核四廠,以致引發朝野紛爭,政局不安,並造成重大損失,均涉有違失」,因而糾正行政院與經濟部。監察院在第一時間,積極依法行使職權,採取應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