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院會針對第3屆彈劾案,經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各機關未依法執行部分及後續追蹤辦理情形提出討論

  • 日期:97-09-09

監察院於本(9)日上午9時,由院長王建煊主持,召開該院第4屆第3次院會,會中針對該院第3屆彈劾案,經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各機關未依法執行部分及後續追蹤辦理情形提出討論。
  院會中特別指出:國防部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工兵組長王世宗上校(被彈劾日期92年3月4日),於94年12月19日因案停役退伍,嗣經公懲會於96年3月27日議決:「降1級改敘」。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李徵宇中校(彈劾日期93年6月1日),於93年10月1日志願退伍,並於94年4月9日經公懲會議決:「降1級改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懲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另陸軍第六軍團步兵一五二旅旅長汪輝龍上校(彈劾日期92年3月4日),據國防部於95年3月2日函復略以,汪員93年度年度考績評列為「甲上」。汪輝龍經公懲會於93年3月9日議決:「申誡」,該年度考績仍評列為「甲上」,似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不符。
  其次,總統府侍衛長兼特勤中心副指揮官陳再福中將、副侍衛長沈再添少將等2人(彈劾日期93年7月6日),經公懲會於94年3月25日分別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降2級改敘」,該2人並於94年5月1日和94年4月16日申請志願退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款項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不發退除給與。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至於經公懲會議決撤職之軍人是否適用服役條例之規定,似有查明之必要。
  本案經討論後決議:國防部准予王世宗、李徵宇等2人因案停役退伍、志願退伍及汪輝龍考績部分,移監察院司法及獄政等聯席會併案處理;另陳再福於公懲會議決為撤職並停止任用期間,國防部仍准辦理志願退伍並支領退休俸等部分,一併移該院司法及獄政等聯席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