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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聯合報97年3月5日A13版刊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行政院日前召集相關單位討論細則規定乙則新聞之聲明

  • 日期:97-03-05

今天(97年3月5日)聯合報A13版刊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行政院日前召集相關單位討論細則規定,會中初步決議今年10月正式施行,新法中增訂吳淑珍條款、財產來源不明條款等,現任政府官員包括陳水扁總統在內幾乎都用不到。…外界以為立法完成應能快速發揮陽光法案功能;但行政、監察等各單位未如預期積極,…法務部、監察院過去一年不是喊缺人力就是說要花時間宣導遲遲無法讓新法上路,…去年立法院通過修改的法律至今還未施行,行政、監察等單位卻計畫延到今年10月再上路,使目前弊端連連的政府,幾乎所有官員都能躲過新法的規範云云。
事實上,本院在新法修正過程中一路參與,在立法院審議階段即表明配合新法施行之決心,並由立法院附帶決議支援本院必要人力。新法通過後本院即著手新法之配套法令及相關措施,前即初步與法務部會商希望能於96年10月1日施行,於96年8月發函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儘速確定施行日期,如96年10月1日施行確有配合上困難,則建議於97年3月1日施行。惟經行政院表示,財政部就施行日期建議於97年10月1日施行,其意見甚具參採價值,請法務部參酌辦理。法務部因此於96年11月6日召集本院、考試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就施行日期進行協商。會中本院多次強烈表示新法早於96年3月通過,依一般慣例不宜拖過一年後施行,因此97年3月施行應屬妥適。至於財政部代表所質疑公股代表之申報問題,將排擠人才不願受任等情,本院亦具體表示公股代表之選任應唯才適用且與財團脫。然會中其餘機關幾均同意財政部意見,使本院之堅持成為孤掌難鳴,未受重視,只能再三表明,如新法之拖延不實施引起人民、外界不當聯想,後果應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完全負責。
行政院將原訂於97年1月15日之施行細則研商會議延至2月15日召開,會中本院仍表明,該講的已在法務部召開協商會上具體陳述,本院不願再表示意見。
綜合上述,本院對於財申新法之施行,從該法修正通過後即積極準備,也一再建議儘速施行才能發揮防貪阻貪效果,落實清廉政治。以上為監察院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