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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醒社會大眾,為確保政治捐獻之自主性,政治獻金法第6條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 日期:97-01-23

鑑於本(97)年度選舉頻仍,各政黨及擬參選人皆有政治獻金需求,本院提醒社會大眾,為確保政治捐獻之自主性,政治獻金法第6條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規定,得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據報載有某機構相關人員,疑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6條規定之情事。特呼籲社會大眾留意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避免觸法。並歡迎民眾就任何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情形,向本院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