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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本(7)日上午,公布95年北、高二市市長、市議員及台北市里長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情形於本院電腦網路。

  • 日期:96-05-07

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4月2日施行後,歷經各大小型選舉,除將於明(97)年舉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外,可謂已適用過國內所有公職人員選舉。隨著政治獻金法施行日久,民眾及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對政治獻金法愈臻瞭解,相關運作機制也愈見成熟,對於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可謂一大助益。
相較於前次基層選舉,本次直轄市長、市議員及台北市里長選舉就政治獻金實務運作更行順暢,相關違法情形亦有顯著改善,足徵本院自政治獻金法施行以來持續努力的宣導工作,已獲得初步成效。本次公告係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4項及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0條規定,公告95年北、高二市市長、市議員暨台北市里長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上開選舉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者,計234 戶,分別為:台北市長部分合計共6戶,高雄市長部分合計共7戶,台北市議員部分合計共104戶,高雄市議員部分合計共71戶,台北市里長部分合計共46戶,其中計有9戶於期間內申請廢止專戶,且未收受政治獻金,依相關法令無庸申報會計報告書,並有1位已逾期,迄今尚未申報到院,是以本次公告95年北、高二市市長、市議員及台北市里長選舉擬參選人計224戶之政治獻金收支情形(包含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者14戶)。上述申報資料中,共計有25位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院因衡量除高雄市議員選舉部分擬參選人曾歷經第6屆高雄市議員補選,對本法較為熟知外,大部分擬參選人多係第一次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對該法相關申報規定不甚了解,因此本院前於95年10月下旬及12月中旬分別針對北、高二市市長、市議員及台北市里長選舉舉辦3場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因而在本院書面審核期間,更正及補正申報之情形,顯較預期減少。各申報人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均經本院形式審核完竣(格式、內容是否依規定完整填載、申報之收支是否符合規定期間、是否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等),惟就各申報人有無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情事,仍待後續查核認定。
有關上開224人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情形已於本日上午10時公開於電腦網路。本次電腦網路之公告,係按台北、高雄區域及選舉類別分類,並可鍵入姓名搜尋。以下就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書面審核95年北、高二市市長、市議員及台北市里長選舉擬參選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結果,綜合下列二點說明:
一、 本次選舉擬參選人申報收受政治獻金情形,經本院書面審核結果,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金額最高者為115,487,722元,向本院申請政治獻金專戶,經設立許可而未收受任何政治獻金者則有18人,另經統計收支結算共有35人之政治獻金尚有餘額,此等申報人依法應於2年內依指定用途支用完畢,並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賸餘政治獻金之支用情形。
二、 就申報政治獻金收入之金額觀之,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台北市議員、高雄市議員、台北市里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合計金額最高者,分別為115,487,722元、113,264,882元、25,241,789元、12,989,442元、181,700元,顯見都會行政區民眾政治參與度高,捐助擬參選人從政風氣確屬較盛,此部分可供待從事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研究。
最後,經本院統計,截至95年5月1日止,本院已受理立法委員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共54件。在此須提醒所有有意於今年參加立法委員選舉之人,請務必先於本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方得收受政治獻金,所有選舉相關支出,亦須自本院專戶許可日後,方得以政治獻金列支,至於參選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屬該法之擬參選人,所以各政黨參與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者,縱於黨內初選有相關資金花費,仍請務必注意不得收受任何政治獻金,違反者依政治獻金法第24條第1項,將處以同額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亦將沒入之。又個人以獨資或數人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依內政部96年最新解釋,非屬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所稱之營利事業,如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捐贈時,應以「個人」名義為之,並受個人捐贈金額10萬元上限之限制,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多加留意。此外,如有擬參選人收受所屬政黨之金錢或是非金錢方面贊助,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之定義,皆屬該法所規範之政治獻金,如未經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而收受,相關處罰甚為明確,部分更涉及刑罰,請擬參選人切勿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