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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傅浦驗証案,本院趙委員榮耀、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林委員秋山提案糾正外交部

  • 日期:92-03-19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國防及情報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外交部駐日內瓦辦事處辦理汪傳浦申請委任書驗證之作業,違反程序,對於不合形式要件之驗證案,視若無睹;領事事務局未查明真相,輕率同意我國全力追緝之通緝犯驗證,又遺失判行之電報文稿;駐英國代表處,對護照遭撤銷,未能證明其身分之通緝犯,缺乏警覺,未詳查有無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即擅自核發驗證,貽誤協緝契機,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送請行政院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該院調查委員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及六月十四日巡察外交部時,兩度提出質疑:報載通緝逃犯汪傳浦,出現於日內瓦,申辦驗證事宜,復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約詢該部領事事務局詹局長憲卿等相關主管人員時,具體指出駐日內瓦辦事處,對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之相關法令規定,未予詳查落實,草率核發汪傳浦之委任書驗證,該局仍未記取教訓,切實謀求改善,並立即通令各駐外館處,確實強化驗證審核機制,卻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始以T七○五號電文,通令執行,然汪傳浦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前往英國代表處,順利取得驗證,及至舉國譁然,外交部始以給予汪傳浦驗證有違中華民國利益而撤銷,顯有未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該院約詢時稱:汪傳浦縱然是通緝犯,對於要求驗證,該局應辦理,過去亦曾對護照遭撤銷之通緝犯,給予驗證云云,惟查:給予護照遭撤銷之通緝犯驗證,本有商榷餘地,況汪傳浦為國家全力追緝之要犯,其潛逃國外,顯與我政府相互對抗,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又外交部甫於九十年七月十日發出電文,請駐英代表處協緝涉及尹清楓命案之外逃殺人通緝犯汪傳浦返國歸案,此有外交部五七五號電報足憑,更顯汪傳浦之特殊。又外交部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五三○號致電駐日內瓦辦事處,略以:申請人倘屬通緝犯,則外館處應於受理後,電部核備,該部再轉送相關機關參處云云。惟查汪傳浦於九十年七月間,前往日內瓦辦事處獲得驗證後,該部並未函轉法務部參處,此有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檢字第○九一○○三一七五六號函足憑,又領事事務局明知汪傳浦以迂迴方式申辦驗證,係因避免親自出面所致,該局卻未能及時通知汪傳浦居住所在地之英國代表處及其他外館提高警覺,同時指示:如汪傳浦親往申請驗證時,應命其提出有效身分證明並報部核備,屆時即可知悉其所持護照之國別、證號,從而協助國內刑事警察局及特調小組之查緝任務。然該局處事消極,未能有效要求各館處,落實驗證審核法令及作業,又欠缺應變能力,一錯再錯,致釀成事端,允應澈底檢討改進,並加強各駐外館處人員之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