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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案

  • 日期:92-03-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四線9k+360│10k+810段公路高架橋新建工程」,事前未能妥善規劃設計,事後未能有效掌握工期,肇致該工程嚴重延宕;該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未有工程進度控管機制,亦未依規定辦理核延工期,顯有重大疏失。又該工程另案委託測量、設計之作業,先以嘉天顧問公司規劃可行方案,函報公路總局審核,嗣經評審,由該顧問公司取得優先議價資格,且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原顧問公司終止契約,核其程序亦有疏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公路總局暨所屬一工處辦理「台四線9k+360│10k+810段公路高架橋新建工程」,原為解決南崁交流道附近交通擁擠阻塞現象,設計完成後,經高公局指出:「交織長度不足,將形成另一交通瓶頸,導致高速公路及地區交通嚴重阻塞」,復因原核定計畫,誤認桃園縣政府已取得用地,而減列用地徵購費,俟開工後,始發現未完成地上物徵收補償,致開工後,即需辦理變更設計而停工。顯見該工程規劃設計時,未與高公局及桃園縣政府溝通協調工程銜接介面及用地取得等事宜,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一工處依據高公局之建議,另案委由嘉天顧問公司辦理該工程測量、設計之工作,除公路總局轄管範圍內,約增加道路長二‧二五公里,另於高公局轄管範圍內增加八‧一公里,按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與台四線高架橋相交之公路設計工作,屬特殊專業技術,故重新委託技術服務,及規定:顧問公司將已施作完成之鋼結構箱型梁,設計於該工程內等情事,尚難驟予歸責公路總局。惟公路總局一工處未依約以書面方式,通知原(中澳)顧問公司終止契約,而又於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先洽嘉天顧問公司,提送規劃解決方案,函報公路總局審核定案後,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始公開函邀嘉天顧問公司及邦嘉、益川二家顧問公司,提送服務建議書,其委託技術服務之作業程序實已流於形式,而有獨厚嘉天顧問公司之嫌,核其辦理程序顯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