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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合會辦理該會辦公大樓搬遷裝潢之追加工程案,監察院糾正外交部

  • 日期:91-12-18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按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係政府依該會設置條例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交部為國合會主管機關,對其業務與財務,依法應有主管監督之職責,惟經審計部年度查核及本院調查結果,發現國合會辦理該會辦公大樓搬遷裝潢之追加工程,變更設計及作業有違正常程序,先予完工驗收始予議價,採購程序前後倒置;資產帳目不清,控管不當;未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計畫,對會計事務等實施定期性及不定期性內部稽核;接受外交部委辦外派技術人員儲備訓練計畫之執行,核有未能妥適規劃遴選、訓練及進用人員,有效配合外派工作,儲訓效益欠佳;執行外交部委辦之駐外技術合作計畫,經費保留金額達百分之八十,預算執行率偏低,委辦經費保留核無相關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資料等缺失;國合會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機制未臻健全,弊端叢生,核有上述多項違失,主管機關外交部顯未善盡主管監督之職責。抑且該會部分董、監事本人出席董監事會議比率顯屬偏低,常務監事未依法令確實列席董事會,以嚴密監督該基金業務、財務,董、監事未發揮其效能,致該會內部控制及稽核未臻健全,發生多項缺失;外交部未落實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其作業要點之規定,每二年應對國合會進行全面查核一次,暨該會應先經監事同意,遴聘之會計師作財務查核簽證並查核內部控制,置法令形同具文,該部未善盡主管監督職責;自八十五年至九十年外交部人員共計二十九人次之國外旅費計四百餘萬元,竟於國合會接受該部所委辦經費項下列支,其中二十六人次,於返國後復未曾向行政院研考會提交出國報告等,顯係規避「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且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意旨亦有未合等均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送請行政院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有關審計部查核國合會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決算之審核通知事項,其中有關國合會辦理採購案件驗收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惟議價結果報核簽遲至四月十九日始獲批准乙節,查國合會辦理辦公室裝修工程,總價計一一、○六○、○○○元,依合約所定履約期限,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工,惟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初驗後,始發現部分因工程之變更設計及配合該會之使用變更,致需變更追加工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先與原廠商辦理追加工程議價,其工程款為三、九三○、○○○元,惟該變更追加工程所需預算經費,遲至同年三月十日始簽准,其議價結果報核簽亦遲至四月十九日始獲批准,同月二十九日即開支出傳票,其驗收日期卻為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同年二月十六日完成複驗),顯見該會規劃設計欠周,審查欠嚴謹,變更設計及作業有違正常程序,亦無完工報告及結算驗收證明等相關案卷可稽,內部控制未臻健全。。
糾正案文復指出:自八十五年至九十年外交部人員共計二十九人次之國外旅費計四百餘萬元,竟於國合會接受該部所委辦經費項下列支,其中二十六人次於返國後,復未曾向行政院研考會提交出國報告等,顯係規避「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且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意旨亦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