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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有價證券案,監察院糾正外交部

  • 日期:91-12-18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廖委員健男及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外交部未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作業要點』十五、規定,責成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投資有價證券前,提出投資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評估報告書等;又該會未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未貸放資金存放及投資有價證券要點」四、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作業原則」九、規定,每半年將投資狀況報董事會備查;投資有價證券應依購入成本及資金分配情況設停損點,於市價到達停損點時應即執行停損,所訂定法令形同虛設;另該會內部員工既缺乏投資專業經理人才,復未依該會羅秘書長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對董事會「授權額度若可增至五億,該會將聘請專業經理人操作」之承諾,延宕迄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始全權委外操作,主管機關外交部未嚴予督促該會依法行事,難辭監督不周之咎等均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送請行政院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主管機關外交部未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作業要點」十五、規定,責成國合會於投資有價證券前,提出投資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評估報告書等,俾確保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安全性及收益率,達成國合會基金藉由投資有價證券,提供「長期穩定」及「高於銀行定期存款之資金收益」,因應業務範圍日漸擴大所增加經費需求之目的,洵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國合會未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未貸放資金存放及投資有價證券要點」四、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作業原則」九、規定,每半年將投資狀況報董事會備查;投資有價證券應依購入成本及資金分配情況設停損點,於市價到達停損點時,應即執行停損,所訂定法令形同虛設,主管機關未嚴予督促該會依法行事,顯有疏失。另國合會內部員工,既缺乏投資專業經理人才,復未依該會羅秘書長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對董事會「授權額度若可增至五億,該會將聘請專業經理人操作」之承諾,延宕迄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始全權委外操作,主管機關外交部難辭監督不周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