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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核能發電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壓力槽基座偷工弊案糾正案

  • 日期:92-01-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趙委員昌平、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案。案由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壓力槽基座,發生偷工等重大違失﹐經濟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亦未善盡監督之責。由該院送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第四核能發電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壓力槽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經證實建層及皇傑公司等承商,均蓄意未依規範,使用較易施焊之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施工,偷工情事明確,且歷時甚久;然中船公司為本案合約之執行及管理單位,負責直接之監工、檢驗等工作,台電公司為業主,亦負整體核四廠工程檢驗、監督等責,詎該二公司均未善盡其責﹐致生基座鋼板銲材偷工情事,嚴重影響核四廠之工程品質、反應爐安全﹐雖事後決定將基座偷工之部分廢棄重作,惟已造成三千二百一十餘萬元損失並使信譽重挫、進度落後,違失情節嚴重。另本案基座之焊接程序及品質、銲道完工後之非破壞性檢測或假安裝等作業,皆未盡嚴謹確實,致生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就輔助鈑部分並須拆除重新設計施作,又有高、低強度銲材混用之情形,中船及台電公司之施銲品質及程序控制等機制﹐均顯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中船公司發現承商錯用銲材,卻未及時通報,任由承商於核四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進場施焊而未派員監工,銲材管理不實,致承商趁機偷工,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辦理發包作業更有違法轉包、底價製作及計價單位不當、變更作業草率、洩漏估算單價、不當限制廠商資格、逕依廠商報價,調整底價等缺失,違失情形嚴重。經濟部為該二公司之上級主管機關,原能會則為原子能安全管制之主管機關,於本案辦理過程中,未善盡督導及稽核核四廠之建廠作業,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