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蘇澳石礦公司申請承租礦業用地乙案,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遭糾正

  • 日期:91-1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處理蘇澳石礦公司申請承租礦業用地乙案,先同意後否准之決定,充分顯示該局草率之行政作為及可議之行政心態,嚴重斲傷機關之形象及政府公信力;且該局在已有預設立場及定見情形下,自行邀請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履勘後,未參酌相關單位之建議,即作出推翻依法令規定所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結論,否定環境影響評估之公信力及法定效力等作為,決策過程草率,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確曾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同意租借系爭土地予蘇澳石礦公司,做為礦業用地,經核該公司申請變更礦業用地及租用土地之過程合法、手續完備,故其權益應予保障。
二、林務局於蘇澳石礦公司正式提出訂定土地租約時,卻罔顧前曾核准訂約之決定,僅以三位學者專家之見解,逕行取代依據台灣省環境保護處歷時年餘完成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宜蘭縣政府所審定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否定依法令規定,所為環境影響評估之公信力及法定效力,除造成蘇澳石礦公司權益受損外,更充分顯示出:行政機關草率之措施及可議之行政心態,嚴重斲傷機關之形象及政府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