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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案,交通部觀光局及屏東縣政府遭糾正

  • 日期:91-12-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交通部觀光局及屏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案,交通部觀光局與屏東縣政府,未能釐清權責分際,未能於事先研訂相關作業規範,查估救濟相關作業,欠缺嚴謹規劃、執行不當,致令以救濟金之名,行補償金之實,衍致政府財務支出不當增加,該二機關均難謂無疏失」案。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觀光局與屏東縣政府未能釐清主政機關與執行單位之應有作為,權責混淆,主政機關未能本於權責,於事先研訂相關作業規範,俾供執行單位遵循,執行單位自行擬訂之「補償基準」,欠缺基本法源依據,不當援引其他法規之訂定方式,因程序有誤,使「補償基準」遲遲未能獲准核備,計畫之規劃與執行,亂無章法,以致本開發案相關作業期程,均有延宕,並衍生後續相關作業爭議不斷,觀光局與屏東縣政府均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本案大鵬灣海域相關生產設施,均非合法存在,故發放標準,雖以「補償基準」名之,按其標準而發放之款項,本質上應屬「救濟金」,殆無疑義,而「救濟金」之發放,必須以法規明文規範,對於救濟性質、適用之條件、領取者之資格、計算標準等,均應於事前審慎規劃、明確界定,俾供執行時有所依據,以防止浮報虛報並杜絕人頭冒領等弊端。而屏東縣政府實地查估作業方式,欠缺嚴謹規劃,對於虛報浮報之投機行為,束手無策、任令不肖份子予取予求,而鵬管處概以委託執行單位辦理推脫,規避本身職責,更未善盡督導責任,致使全案以「救濟金」之名,行「補償金」之實,虛報、浮報氾濫,發放費用高達七億餘元,衍致政府財務支出不當增加,屏東縣政府及鵬管處均難謂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