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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 日期:92-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營建署東區工程處,於民國八十九年間,辦理國防部委託專案管理台東縣岩灣新村改建工程乙案,未依規定切實監工,亦未落實內部監督管理工作,致發生本件重大偷工減料工程弊端;又施工期間,並有員工接受承商不當飲宴、出國旅遊招待及索賄等違法情事;惟該署事後未依法令,積極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均有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下列違失:
一、 營建署東工處處長陳文基,自七十二年至八十八年間,將該處特殊工程獎金抑留不發,違反規定,該署長期未能發現此一違失情形並適時糾正,均有不當。
二、 營建署各級主管人員,未能善盡督導考核職責,致該署員工郭仲智,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間,以舉行掛牌慶祝茶會與年終尾牙等名義,向承商索取賄賂情事,均有違失。
三、 營建署東工處員工未依規定,切實執行本件專案管理工作,處長陳文基,平日未能有效監督管理,落實內部考核工作,致發生本件工程重大弊端,核有違失。
四、 營建署東工處處長陳文基,獲知本件工程弊端,卻未積極調查瞭解,又未加以舉發;又負責本專案管理之林宗寶、曾江森,協助承商掩飾偷工減料犯行,均有違失。
五、 營建署員工郭仲智、徐永光、邵從仁等人,未能嚴守分際,接受廠商招待赴泰國旅遊,核有違失,又營建署平時應落實員工法紀教育,以杜絕貪瀆不法情事發生。
六、 營建署平時未能落實內部督導考核工作,致未能及時察覺所屬員工郭仲智、邵從仁、曾江森、許晉益等人,接受廠商不當邀宴,並至有女陪侍酒店飲宴等弊端,核有違失。
七、 營建署未善盡督導考核責任,並依規定,檢討本案違法失職員工,又未落實主管職務輪調制度,致生本件工程重大弊案,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