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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92-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借提在押嫌犯陳福祥,至台北市萬華區青年路泡沫紅茶店,查緝槍枝時,遭十餘名歹徒暴力攻擊,致發生嫌犯脫逃事件,警察人員偵辦本案之勤前教育,未能落實實施,詢問嫌犯時,安全戒護鬆散輕忽,押解嫌犯外出緝槍時,敵情觀念淡薄,人犯脫逃後,緊急應變措施失當,另有關該隊門禁管制及槍枝、手銬、腳鐐之領用管理欠佳,均核有嚴重違失;此外,少年隊之專業屬性及績效考評等,長期失衡,少年虞犯之防治工作,績效不彰,允宜深入檢討重新定位。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下列違失:
一、 少年隊員警緝獲嫌犯陳福祥及現場其他四人後,為擴大追緝槍枝,任由其中一人單獨離去取槍,致該員逃逸無蹤,已有疏失情事;另帶班小隊長以輪休為由,於員警埋伏守候期間,擅離職守至友人處聊天,違反工作紀律;且對案外無關民眾,洩漏警方辦案成果,復未能嚴正辦案立場,任由外人在場,不當關切,致輿論質疑員警接受關說,私縱人犯,影響警譽甚鉅,亦有違失。
二、 嫌犯陳福祥經逮捕及借提返回少年隊部後,未立即製作筆錄並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三、 少年隊門禁管制疏漏不切實;且嫌犯借提後,戒護工作鬆散,致嫌犯得以利用會客之機會,商議脫逃事宜;另員警出勤時,偵防車停於大樓正門待命,易使有心歹徒,偵知警方行蹤,不利任務遂行。
四、 員警押解嫌犯外出取槍未依規定落實勤前教育;且為圖謀緝槍績效,急功近利,竟依嫌犯要求,帶往公眾得任意出入之場所取槍,顯失之輕忽大意;又員警押解嫌犯至泡沫紅茶店後,現場已有多名不良分子形跡可疑,未察覺危機,適切處置,仍容由嫌犯自行取槍,足徵敵情觀念淡薄,緊急應變能力欠佳,致嫌犯得以趁機脫逃,核有疏失。
五、 員警領用槍枝,疏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又員警使用之手銬,多自行對外購買,為個人私有,妥適性不無可議;且手銬、腳鐐二種戒具之鑰匙,可互通使用,減損其戒護效能;此外,上述戒具,一般民眾亦可輕易在外購得,凸顯警械之管制,仍有疏漏。
六、 少年隊各項勤務之規劃,應以防處少年事件為主,然該隊成員均為刑事偵查員,除偵辦少年犯罪案件外,仍須比照一般刑事警察,依所配賦之偵防績效或各項專案工作考核,該隊為達成績效要求,致防處少年事件及查處少年犯罪,反成次要工作,顯與其成立宗旨有違,亟應重新檢討定位,俾能以專業警隊,致力少年犯罪及虞犯之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