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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國立基隆海事職業學校案

  • 日期:91-12-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國立基隆海事職業學校案。案由為:國立基隆海事職業學校,於興建該校「勤學樓」第三期工程時,竟以與建造執照核准工程圖樣不符之圖說,辦理發包施工,並於第四期工程合約內約定採用二次施工圖;嗣又違法擅自先行使用該建物,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下列違失:
一、 國立基隆海事職業學校於民國八十一年為因應教學需要,規劃在該校操場南側,新建六層樓建物乙棟(命名為「勤學樓」即本案系爭建物),嗣後本案工程因預算考量,乃自八十一年起分四期發包,分為兩張建造執照興建。本案第三、四期新建工程,現雖尚於原領建造執照規定竣工期限內,惟工程於八十八年完工迄今,卻遲未取得使用執照,然該校卻已違法擅自先行使用該建物,嗣經基隆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九一)基府工管字第○九六五三四號函處罰鍰新台幣二一一、九二二元整,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 由第三期工程「合約圖」將「建照圖說二十公分RC牆」,約定以「B/2磚牆」施作且牆體間不填土,又於第四期工程合約圖標明該處以「二次施工」敲除改設窗之事實,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可知:所謂「二次施工」,當指建築物於領得合法使用執照後,自行違法變更施作者而言,因若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變更該項工程內容,則當以「變更設計」方式及修改竣工圖說即可,無須再稱為「二次」施工,足見該校自始即擬定地下層游泳池外牆開窗,採領得合法使用執照後,再以違法二次施工方式辦理。
三、 目前依第四期工程合約圖說,約定「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二次」施作之項目,承造廠商,顯已「提前」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造成該已完工驗收之建物,與建造執照核准工程圖樣不符,迄今無法領得使用執照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