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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案

  • 日期:91-12-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案。案由為: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於辦理「基隆市暖暖溪疏濬工程暨土石標售」案過程,於未送審疏濬計畫並獲環保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前,即逕行招標發包,核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不符;且就該溪淤積物之成分,竟以目視方法,即率爾認定其應為可用土石;復於本案土石方之處理過程,未嚴格要求承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草率執行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核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不符;另就本案目前迄未疏濬二萬餘立方公尺淤積物,於暖暖溪治理基本計畫,尚未通盤規劃完竣,且該淤積物材質之良窳,仍未知情況下,即擬採納地方民意,將其保留作為低水護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下列違失:
一、 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於本案辦理過程,未恪遵「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有關環評送審規定,即逕行辦理招標發包,顯見其無視開發行為對環境之衝擊;另就該溪淤積物之成分,竟以目視方法,即率爾認定其應為工程可用土石,終肇致工程延宕,均有違失。
二、 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於本案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未恪遵「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規定,嚴格要求承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落實執行剩餘土石方之稽查管制作業,難辭違失之咎。
三、 針對「本案尚未疏濬二萬餘立方公尺淤積物,後續究應如何處理」部分,該局擬採地方民代之建議,停止本案既定之疏濬作業。惟查「暖暖溪治理基本計畫」迄未通盤規劃完竣,該溪整條河川之斷面大小、沿岸堤防護岸之位置、高程、結構等,俱未規劃定案;且前開尚未疏濬淤積物之成分、材質是否適作護岸結構,仍不無疑慮情況下,該局即貿然擬採地方民代之建議,將前開迄未疏濬淤積物,保留作為低水護岸,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