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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1-06-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行政院對於糖業經營策略有關蔗農價差補貼之經費來源政策,前後不一,未將製糖業者之壟斷利益與維護蔗農權益分開考量,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及廣大消費者與相關業者之權益,且不利於台糖公司之企業化經營;原核定自九十一年起開放砂糖進口,惟實質上並未完全開放自由進口,事前卻未能充分與業界溝通,造成認知落差過大,有違原先核定,亦有失誠信原則,致引發民怨;又台糖公司未能於過去六年調適期間依政策原則調整減產,九十年度以前會計處理方式不當,使營業收入與營業利益帳面虛增;暨經濟部對於台糖公司之生產經營監督不足等,核有諸多不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行政院對於糖業經營策略有關蔗農價差補貼之經費來源政策前後不一,不利於台糖公司之企業化經營;政策未將製糖業者之壟斷利益與維護蔗農權益分開考量,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影響廣大消費者與相關業者之權益;甚且使台糖公司在維護蔗農權益之政策下,反得藉以合理化其無效率經營,核有諸多不當。
二、行政院八十五年間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砂糖進口,經濟部國營會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所召開之「研商八十八年度國內糖價調整事宜會議」結論,亦以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砂糖進口(不限制進口人)為前提,惟其後九十年核定之「糖業經營策略及未來砂糖進口制度」,配合對外諮商談判結果,於我國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實質上並未完全開放砂糖自由進口,然事前未能充分與業界溝通,造成認知落差過大,有違原先核定,亦有失誠信原則,並引發民怨,確有不當。
三、台糖公司於過去六年調適期間,未依政策原則調整減產;未來產糖計畫復與行政院核定目標不符,均有不當。
四、台糖公司九十年度以前,將內銷砂糖之價格折讓,以「砂糖政策性回饋」名義,編列於預算書之「營業外費用」項下,使營業收入與營業利益之帳面虛增,涉有諸多違失。
五、經濟部對於台糖公司之生產經營與辦理蔗農價差補貼業務及預算書之編列,顯有監督不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