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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黃委員勤鎮、廖委員健男、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指出:九二一地震,造成國中小學校舍嚴重毀損,教育部為上級主管機關,未及時主動協商相關單位,明定蒐證辦法?

  • 日期:89-06-15

  糾正案文指出:「九二一」及「一0二二」大地震,各級學校受到大小不一的損壞,據教育部統計,共有一、三五三所國中、小學,需辦理重建及補強整修,所需經費除行政院正式核定之七十八億餘元外,另查民間單位認養、認捐金額共八十四億餘元,總金額高達一六二億餘元。造成此次地震災情,天災固為主因,其間亦不乏有偷工減料、人謀不臧等人禍因素。同年十月中旬,教育部人員赴本院報告災情,經本院提示應注意蒐證工作,本院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八﹚院台秘議字第八八0九00八九六號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相關機關,訂定明確蒐證辦法,俾利於蒐集因設計,或施工不良及違規之相關證據。該部始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八﹚總﹙一﹚字第八八一三一八三四號函知各縣市政府,為保存原建物結構體實物,除應辦理鑑定外,應請檢調機關會同進行實物採證、拍照、封存證物,供日後追究法律責任之佐證。然此時地震發生已逾一個月,大多數縣市之國中、小學已完成拆除工作。該部為教育主管機關,未能於震災發生之初,掌握先機,先行會商檢調單位,及相關專業技師,研擬具體蒐證辦法,於不妨礙救災的前提下,要求各縣市政府展開全面性蒐證工作,致大多數校舍已遭拆除完竣,無法進行完整蒐證,以備日後追查涉有弊端之不肖建築師、承包商及相關行政人員違失責任,並予外界「趁機湮滅證據」之口實,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教育部經各界質疑未積極蒐證後,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由該部政務次長赴法務部,提出此期間所勘察疑有弊端之九所受災學校所製作之訪視紀錄表,並研商蒐證、採證之作法,由於該部製作之訪視紀錄表,證據薄弱,尚難作為檢調單位偵辦之依據,顯見該部應變及蒐證能力之不足,蒐證過程,亦有欠嚴謹,允有澈底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