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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市政府、行政院環保署案。案由指出:國科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於審核聯電公司五廠租地建廠計畫時?

  • 日期:89-06-15

  糾正案文指出七項違失如下:
一、 科管局未能全盤瞭解環評法令修訂情形,於審核聯電公司租地建廠計畫時,未查明聯電公司是否應依法實施環評,即核發該公司雜項執照、建造執照,致遭質疑未作環評,由新竹市環保局處以行政罰鍰,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致生民怨並損及政府形象,科管局怠忽職責,行事草率,殊有不當。
二、 國科會疏於監督科管局全盤瞭解環評法令之規定,致該局未全盤知悉環評法令之規定,衍生無謂爭端,損及政府公信力,違失之咎甚明。
三、 新竹市政府及前台灣省政府環保處,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聯電公司所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忽略該細則規定之審核依據,未主動查核聯電公司應否提出環評報告書,審查作業顯有疏失,難辭其咎。
四、 新竹市環保局未能查覺科學園區事業單位,於申請設立時,不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時序,應負查核不力之責任。
五、 環保署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未見整合相容,造成廠商無所適從,並坐失查核廠商,是否已依法作環評時機,應即檢討改進。
六、 環保署未能整合各環保法規對於「半導體工業」一致之法規定義,且沿襲經濟部對於半導體工業之定義時,疏於考量該定義執行之可行性,衍生執行爭議,致令業者無所適從,顯非有當。
七、 新竹市政府以「園區與社區環保、交通問題專案小組會議」名義,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公會、科管局,討論分攤公共建設經費,雖非以「回饋金」名義,強制要求園區公會分攤經費,然部分業者,懼於該市府公權力,未免有特殊聯想,該市府做法殊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