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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北縣政府案。案由指出:台北縣政府收悉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前省住都局﹚函知八里鄉楓櫃斗湖二八0地號違建,未主動函請該局查詢違建情形,致影響廣大喪葬戶權益,

  • 日期:89-06-1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八里鄉公所,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北縣八建字第七九一五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函知前省住都局,八里華富山靈骨塔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屬於違建,前省住都局依前開函件,於八十年九月十一日,以﹙八十﹚住都管字第五三0五六號函,要求台北縣政府排拆,該縣府以該案係屬林口特定區,其建管主管機關為前省住都局,執行拆除費用,係由前省住都局編列預算,該縣府僅止於代為執行為由,未予積極查明違建用途及規模,雖經前省住都局再次函請該縣府訂期辦理拆除,惟該縣府以無詳細地號及地址為由,未予回覆亦未辦理,貽誤公務至明,且聽任業者長期恣意違法吸金,使廣大無辜民眾受損,核其所為,顯未積極任事,誠有怠忽之責。
  糾正案文並指出:前省住都局為林口特定區之建管主管機關,有關違建之查報及拆除,應居主導地位,地方縣市政府僅為配合辦理。前省住都局僅一味制式行文該縣府,要求排拆該案,且對該縣府未予函復,亦不予函催或垂詢,顯未顧及違建案件之輕重緩急,亦未克盡建管主管機關職責,實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