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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指出: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於受理薛宏杰強盜集團被害人報案時,未遵守規定,彼此推諉,貽誤查緝契機;又受理過程,暴露員警訓練不足,?

  • 日期:89-06-1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執行臨檢之際,發現范進祥所駕駛計程車,與通報涉嫌多起強盜案資料相符,經盤查後,循線逮捕薛宏杰、范進祥及周慰文等三名嫌犯。警方調查發現,該強盜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元月間,先後對七名被害人,分別實施竊盜、強盜等犯罪行為。經本院調查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及通報管制情形,其中沈○妤、曾○鐘、林○玉等三人被害案件,顯有違失,其違失如下列三項:
一、 被害人沈○妤遭強盜,於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對面附近獲釋,立即至該所報案,然員警未依規定,製作紀錄、通報分局及追捕歹徒,竟自行通知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員警帶回,其後由於各單位均未遵守規定,管區劃分亦有不清,彼此推諉,貽誤查緝契機,造成匿報,洵有違失。
二、 台北縣警局三重分局、及蘆州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處理被害人曾○鐘、林○玉二人報案﹙詢問﹚,雖無匿報情事,惟受理過程,亦暴露受理員警處理事務態度消極,執行任務所需學能不足,工作態度亦嫌消極。
三、 「匿報刑案」,誤導犯罪統計與勤務規劃,治安難期改善;且影響被害人主張權利,傷害警察形象,造成民眾不信任。該案顯示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之機制,迄仍未能反映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