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八項缺失如左:
一、 署立醫院藥品聯標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欠當,聯標品總數及藥品使用金額應予降低。
二、 署立醫院藥品之庫存量偏高,未善用電腦程式控管,週轉效率不彰。
三、 署立醫院未辦理全部衛材採購之區域聯標作業。
四、 署立醫院對於醫療儀器設備之採購,未能有效控管以辦理聯標作業。
五、 署立醫院非醫療人員之比例偏高,人力配置失當。
六、 部分署立醫院院舍老舊,未予整修,任令院舍及病床閒置;前台灣省政府衛生處規劃興建醫院工程,事前未精確評估,致投資浪費。
七、 精神病床總數不敷精神醫療需求,復未統籌調度利用現有床位,供需嚴重失衡。
八、 結核病、癩病之通報,流程繁複,慢性病防治局院及療養院名不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