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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高雄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於汎太環保工程顧問公司未將汎太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為?

  • 日期:89-06-07

  糾正案指出:前台灣省政府環保處於審核汎太廢棄物處理場申請設置許可證乙案,僅審查「環境保護功能」,至於「土地容許使用」部分,則未審查。此權宜措施,雖可加速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置,惟取得設置許可之廢棄物處理場,是否完成使用地變更,則未建立追蹤查核機制,致使土地違規使用公然存在。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須提出申請書件而論,核發機關自當逐一詳予審查認定,斷不可以「政策」或「未訂有相關行政規則」而忽略之,造成環境保護與地政法令之斷層,進而引發民眾對個案之質疑或特殊聯想,損及政府信譽。
  糾正案並強調:高雄縣政府以學者專家未提出環境影響評估為由,而未詳查是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顯然違反法律賦予之審核義務。操作許可展延申請案之審查及准、駁,主體為高雄縣政府,而非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僅是提供技術審查之服務,而非取代縣政府職權,該府故意棄守本職,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另該公司於未完成土地使用編定變更前,高雄縣政府即草率核准該公司操作許可證第一次展延申請案,亦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