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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桃園油料輸儲摻配中心興建計畫,投資計畫未依規定審慎考量,一再變更,肇致投資效能過低;土地取得作業未縝密規劃,肇致計畫窒礙?

  • 日期:89-06-07

  糾正案指出:桃園油料輸儲摻配中心興建計畫,係中國石油公司於七十七年間,為因應國內北部地區用油量激增及桃園煉油廠擴建煉製工廠完成,現有油品輸儲及發油設備不敷使用而成立。惟於八十三年四月間,該公司先以「配合石油業法草案實施及能源政策之修正」等由,辦理第一次變更,購地面積由四五0公頃減為一00公頃,油槽容量由九十九萬公秉減為五十三.四萬公秉,投資總額調整為新台幣一一九億七千七百餘萬元,展延工期至八十七年六月底。及至八十六年七月,復以「用地取得困難及油品自由化後,油品供應量增加有限,現有油槽即可支應未來需求」等由,辦理第二次變更。及至八十八年十月,該公司再以「部分地主陳情,要求提高購地價格及民營化在即,經營環境改變,對本案土地並無急迫之需求」等由,函報經濟部辦理第三次變更,購地面積擬調整為目前已取得產權之土地十九.五公頃,未購入用地之計畫設施,一併取消,實際興建油槽容量為十五.四萬公秉及灌裝口四口,投資總額為五十九億九千餘萬元。綜上,該公司原計畫之擬定,核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審要點」之規定,審慎考量事業發展策略、相關法令之發展趨勢、事業目標之配合及市場行銷等因素,致執行期間一再辦理變更,推翻原規劃需求,除延宕完工期限五年外,其投資報酬率並降為負值,顯有效能過低情事。
  糾正案並表示:桃園縣政府辦理沙崙工業區內縣有土地讓售案,同意承購人以預繳地價款全數抵繳後,遲未終止耕地租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導致承購人無法取得土地,延宕桃園油料輸儲摻配中心興建計畫,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