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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古委員登美調查「據陳玉鳳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等,審理渠被訴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等案件,認事用法,涉有違失,及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九條立法體例,涉有缺失」案,迭經法務部轉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本(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

  • 日期:89-05-25

  本案陳訴人陳玉鳳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未經許可,在業經重劃之嘉義縣六腳鄉六斗尾段六斗小段六七一之一地號農地上,以原有農舍加以擴建之方式,興建工廠並經營俍美木業有限公司,從事木業加工等業務。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別以被告所為係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未經許可,私自變更使用重劃農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科處陳訴人有期徒刑柒月,並責令變更農地而為工廠之使用部分,應予恢復原狀。
  該案調查報告認為:法院應只能在刑法所定之主刑與從刑範圍內,依法定刑度做成判決。本案嘉義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將屬於行政機關權責範圍之行政罰「責令變更農地部分恢復原狀」部分,於判決中併予處罰,違背法令極為明顯。乃於該案調查報告通過後,函請內政部研究修法,並請法務部轉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究可否提起非常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變更農地而為工廠之使用部分應予恢復原狀」部分均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