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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案。案由指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未依規定辦理該鄉「福泉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設計、發包及監造作業,及於該工程交由福泉社區發展協會,辦理設計監造簽約及付款作業,未?

  • 日期:89-05-24

  糾正案文指出:「福泉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經費,依照台灣省社會處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八二社三字第五五三二號函規定,社區公共工程應由鄉公所自行辦理發包,該案自應由該鄉公所辦理發包,惟該鄉公所民政課、建設課、主計室均未就各該主管業務表示意見,前鄉長沈商嶽批示「交由村方委託建築師設計」。交由該社區發展協會逕行辦理該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業務,與上開規定不符,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社區發展協會與劉志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設計監造契約時,未依據該建築師事務所於比價時之報價「按工程之總發包價百分之三估價給付」辦理,卻於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條簽訂「委託人應付給建築師酬金之計算方式為發包價百分之三.五」,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酬金」,核與報價內容「百分之三」兩者不符。顯示該鄉公所各級經辦人員,於撥付該社區發展協會代請領設計監造酬金時,未能善盡審核職責,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