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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四)日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黃委員勤鎮、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經濟部、台北縣政府案。案由指出:台北縣政府核發「龍閣社區」、「博士的家」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過程,核有未特重結構安全審查?

  • 日期:89-05-24

  糾正案文指出六項違失如下:
一、 內政部、經濟部、台北縣政府等機關,任由建築師、技師、營造業者於「龍閣社區」、「博士的家」借牌,核有違失。
二、 台北縣政府於建造執照預審時,未能特重結構安全審查,核有違失;另內政部長期未頒發特殊結構審查之相關規定,致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未能落實執行,亦有違失。
三、 台北縣政府未能落實辦理建築物施工中勘驗作業,且在無相關配套措施之情形下,即取消勘驗,核有違失。
四、 台北縣政府未落實建築物使用管理,「龍閣社區」之頂樓違建未依法查處,核有違失。
五、 經濟部﹙工業局、商品檢驗局﹚未切實取締不法預拌混凝土業者,核有違失。
六、 台北縣政府指派未符合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資格者,核發該案使用執照,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