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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黃委員武次、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法務部案。案由為:「法務部為法務主管機關,於辦理所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彭坤業、李金定二員,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認事?

  • 日期:89-01-26

  糾正案指出:法務部對本案檢察官買賣台鳳股票之行為,認事用法適用標準前後不一,其未審慎詳酌,即率以認定,至為明顯;又該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行文本院明確表示:「彭坤業免兼調查局政風室主任在案」,然迄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止,歷時四十七日,彭員仍繼續兼任該職,顯與函中所敘「免兼在案」之事實不符,不惟影響本院調查之方向及判斷,而免兼之決定既己公開,猶任其在職,繼續處理政風業務,其公正性及妥適性皆令人懷疑。揆諸法務部既為法務之主管機關,於認事用法有失謹慎,免兼作業未能依法行政,草率函送監察 院,經核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