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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 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核發捷力公司內湖分公司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證作業過程與法令有欠完備,另該府制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未明確 規範一般零售業?

  • 日期:88-12-22

  糾正案文指出:第三種住宅區,係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
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
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為該府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第四條第四款所明訂。該府於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對一般零售業並無面積限制,同規則於八十三年修正時,對所謂之「
一般零售業」及「較具規模之商業」兩者之定義與規模,亦均乏明確規範,導致捷力公司
內湖分公司,得於第三種住宅區內,規劃出四、七六一.0六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
。此種情形,無異於商業區內容許使用之「百貨公司業」,除破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精神外,並予業者得以魚目混珠,對外宣稱經營百貨公司,吸引不知情之民眾投資。
  查捷力公司內湖分公司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奉核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母公司
捷力公司於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奉核准之公司執照所載營業項目,皆未包括「百貨商場攤位
出售業務」。惟如前述,捷力公司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即以合作經營「百貨商場」名義
,對外出售百貨商場持分攤位,顯於法不合。是時,如無民眾檢舉,主管機關難以知悉;
惟審視八十四年一月間,捷力公司已於媒體大作廣告,並於同年三月營利事業登記證未取
得之前,百貨公司即已大張旗鼓開始營業。而同年四月,捷力公司內湖分公司申請營利事
業登記證並設立,核准之營業項目,既不包括攤位出售業務,該府主管機關,允應本於職
責確實查明依法妥處;惟該主管機關不循此途,坐令違規事實持續擴大,洵難謂合於落實
管理與依法行政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