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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 布黃委員勤鎮、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國立台灣大學案,案由為:「國立台灣 大學對醫學院藥學研究所人員物料管制鬆散,致使所屬研究人員伺機製造毒品牟利,涉有 違失」,由本院?

  • 日期:88-12-16

  糾正案文指出:大學是學術研究的最高學府,實驗室則是大學從事學術研究的主要場
所之一,學校當局本應妥善管理維護,以維持實驗室使用之正當性及純淨性,不使其成為
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工具。查國立台灣大學暨該校醫學院藥學研究所,對於實驗室
之使用,除由該研究所每學年度透過對新進研究生、研究助理進行關於環保、衛生、消防
及安全維護之講習及零星之環保、安全規範外,並未明訂完善之實驗室管理規則,實驗室
之使用,亦無時間限制,所方人員上班以外時間停留該處,不必有何報備程序或紀錄,進
出實驗室大樓,雖有監視器可監看,惟進入實驗室後,則端賴人員之自制,並無任何外控
方式予以管制;至於所外人員進出實驗室,除夜間十一時後,須經院內駐衛警登記外,亦
無特別管制規定,致李嘉帥得以利用管理上之疏漏,先後兩次將私自採購重達二百公斤製
造MDMA之原料酮類化合物,運進藥學研究所實驗室內,並利用該所實驗室之設備,製
造MDMA,由渠與張建中在該所實驗室第一三四二及第一三五二室,分裝MDMA,寄
往印尼銷售牟利。顯見國立台灣大學對醫學院藥學研究所人員與原料、物品之進出,儀器
設備使用之控管鬆散,疏於防範不法情事之發生,使學術研究殿堂淪為毒品製造場所,危
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