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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勤鎮、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台北縣警察局相關分局暨所屬相關派出所案,案由為:「台北縣警察局所轄相關分局暨所屬派出所員警,專業素養不足,受理民眾所報刑案處置欠當,招致訾議,並經媒體負?

  • 日期:88-10-20

  糾正案文指出:某美容院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在新店市遭三名歹徒持槍、刀,將店員、顧客關入廁所強盜案:新店分局處理員警蕭世廉,回報係男女感情糾紛;台北縣警察局複查認為「處理員警知悉本案係強盜案,卻以男女感情糾紛回報,嗣經交查後,才以強盜案陳報,確有遲報刑案疏失」。警政署再複查發現「本案係強盜案,至為明確,新店分局未依規定處理,至被害人欲索取報案三聯單時,再以強盜案陳報,有遲報之事實…」。經本院深入瞭解,並約詢相關人員調查結果,該案台北縣警察局一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內容與實情吻合,被害人於當日十六時廿六分報案後,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線上巡邏警網員警蕭世廉、高則芳,於十六時卅五分抵達現場,另一組警網警員廖坤成、劉息獻,亦隨後抵達,警員蕭世廉於瞭解案情概況,僅十分鐘後(十六時四十五分),即以杜撰之男女感情糾紛情節「一湯姓男子因懷疑其洪姓女友有另一男友,夥同兩名男子,至上述地址,找洪女談判,雙方發生口角及糾紛,警力到場協調後離去。」回報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另該分局刑事組,接獲勤務中心通報,發生重大狀況,雖由小隊長黃坤枝率偵查員李建勳、黃東雲趕赴現場,惟經在場警員蕭世廉,告以係男女感情糾紛事件後,渠等停留約僅三分鐘左右,即行離去,未曾查訪報案人或在場相關人士,以確認一一○通報案情概況,亦未進行現場蒐證;嗣經索閱其工作紀錄,以瞭解該組所悉案情,究竟為何,詎該案均未登載於工作紀錄內;對此,該組組長賴順來表示,由於同仁疏懶,未能依規定填載,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