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迄八十七會計年度止,台灣全省二十一縣市整體債務,占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為七‧八三%,尚未超過「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各縣市上述比率上限十八%之範圍;又整體債務,占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七兆二、六00億之比率為0‧五一%,亦未超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範一‧二%之分配額度。但如以單一縣市而論,截至八十七會計年度止,各縣市之舉債數額,占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則嘉義縣為二六‧一八%、嘉義市為二四‧一六%、台南市為二0‧五七%,台中市為一八‧九五%,均已超越法定上限,違法超額舉債,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