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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林委員鉅鋃等三人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七年度採購希臘OLYMPIC子彈,其採購過程不當排除國內子彈製造廠參與投標之機會,採購合約內容中,有關鑑測、驗收事項

  • 日期:88-10-05

  糾正案文指出:按警政署採購希臘OLYMPIC九0手槍子彈之合約書備註條款第十五條規定:「交貨時需隨貨檢附產地證明,及具公信力機構所開具之(子彈規格及底火)鑑測報告。」作為子彈品質合乎規定之證明。查該合約委由製造廠商,自行洽請鑑測單位,對其製造之產品進行鑑測,其鑑測之客觀性已嫌不備,且以該鑑測報告作為交貨品質合乎規定之主要證明,更屬不當,顯與常理未合。又經該公證之鑑測報告證明:「該批子彈為完全銅包鉛,各項鑑測結果為合格(Satisfactory)。」惟經該院另行委託聯勤總部軍品鑑測處鑑定結果,發現該批子彈材質,係鉛彈頭鍍銅,其偷工減料,至為灼然,且具有精準度、底火金屬含量等多項重要規格,與合約規定不符,足見該鑑測報告不夠嚴謹、有失客觀,警政署對於合約內容有關鑑測事項之規範,敷衍草率,涉有違失。
  惟據該院約詢保一總隊相關人員,據渠等表示:「八十八年元月廿九日實彈射擊結果,該批希臘OLYMPIC子彈以九0手槍射擊次數多時,造成滑套無法將子彈推上膛;衝鋒槍射擊時,平均五十發有二發不發彈,後將之裝於九0手槍時,始可順利擊發;有少數子彈擊發後,彈頭仍卡在槍管中無法射出,測試隊員均已將射擊缺失,當場告知警政署人員及廠商」。該批子彈於驗收當日,射擊隊員試射時,發現上述重大缺點,警政署驗收人員竟渾然不知,遇有故障(卡彈),即任由在場人員予以排除,又未詳細記載射擊缺失並暸解其真正原因,以判斷該批子彈品質之良窳。且於驗收紀錄記載:「無不發彈」,在在顯示警政署驗收人員執行驗收時,有意附和廠商,其作業流於形式,事關員警之安危,自應審慎處理。然觀上開各項舉措,如此妄為,有失職守,殊屬不當。